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楊丹彤
- 被告
- 艾大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108年度執字第8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丹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丹彤因被告艾大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存單)等語。
二、經查,被告艾大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訊問時諭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楊丹彤繳納現金後將被告艾大鈞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刑字第00000000號存單乙紙在卷可稽。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1月18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判決判處被告艾大鈞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後送交執行,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艾大鈞應於109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前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併通知如被告未到案執行將依法聲請沒入所繳保證金,然被告並未按時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囑託被告住所地檢察署實施拘提及自行派警前往其居所實施拘提亦均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暨通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核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首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楊丹彤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