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 原告
- 沈約禮
- 原告
- 王菡亭
- 原告
- 盧業芬
- 被告
-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恆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楊建傑
- 被告
- 廖秀敏
廖士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恆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楊建傑、廖秀敏、廖士賢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沈約禮、王菡亭、盧業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