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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承學廖晉賦趙耘寧

原告
沈約禮
原告
王菡亭
原告
盧業芬
被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恆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楊建傑
被告
廖秀敏

廖士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恆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楊建傑、廖秀敏、廖士賢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沈約禮、王菡亭、盧業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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