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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96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鍾雅蘭涂光慧劉庭維

原告
韓景旭
被告
王秀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7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9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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