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7號
- 原告
- 陳玟靜
- 被告
- 黃毅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7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玟靜於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51號被告黃毅民被訴妨害風化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