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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鍾雅蘭涂光慧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修瑜
選任辯護人
鍾佩潔律師

鍾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修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修瑜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