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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承學林柔孜趙耘寧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宣瑀律師
被告
許皓青
被告
石蕙瑄
被告
周芷妘
被告
張瀚予
被告
黃敬仁
被告
蔡介仁
被告
黃建雄
被告
林義翔
被告
蘇慶宏
被告
曾柏蒼
被告
喬碩宏
被告
郭鎮傳
被告
姚東宏
被告
林浩民
被告
林皇佑
被告
詹振東
被告
陳威全
被告
林詠霖
被告
吳伊玲
被告
陳湘芸
被告
范硯茹
被告
曾嘉欣
被告
黃靖凱
被告
周永祥
被告
吳宜修
被告
蔡威洋
被告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律師
被告
林業豐
居臺北市○○區○○區○○○路0段00巷0號0樓

李志永

馬昌傑

游瑋輊

邱柏雁

張哲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皓青、石蕙瑄、周芷妘、張瀚予、黃敬仁、喬碩宏、林浩民、林皇佑、郭鎮傳、蔡介仁、姚東宏、陳威全、吳伊玲、陳湘芸、曾嘉欣、黃靖凱、詹振東、范硯茹、周永祥、吳宜修、蔡威洋、黃騰輝、林業豐、李志永、馬昌傑、游瑋輊、邱柏雁、張哲偉、黃建雄、林詠霖、曾柏蒼、林義翔、蘇慶宏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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