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吳承學、林承歆、趙耘寧
- 法定代理人鄭清峰、張心悌、村上誠一
- 原告誠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告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勇任、葉美麗、方永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誠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峰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黃湘捷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侯宜諮律師 陳何凱律師 被 告 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誠一 被 告 林勇任 葉美麗 方永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勇任、葉美麗、方永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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