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賴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張光華
- 被告
- 黃紀維
邱明威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原告對被告黃紀維、邱明威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施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施緯業經發布通緝,應待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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