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天來、簡紹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陳天來 被 告 簡紹安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郭 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