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2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勇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安康分公司告訴被告廖勇城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不再訴究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