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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4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洪英花郭嘉趙耘寧

原告
張婷
被告
張霈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婷於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08號被告張霈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郭嘉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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