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4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進忠
- 被告
- 陳宥希
- 選任辯護人
-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進忠、陳宥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