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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莊書雯翁毓潔葉詩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峻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峻希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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