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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彥君

被告
連鴻恩

陳霆愷

林俊宏

陳廷翔

施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167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109年度偵字第30168號、109年度偵字第30169號、109年度偵字第31220號),暨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85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35號),嗣被告等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連鴻恩等涉犯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彥君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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