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13號
- 被告
- 連鴻恩
陳霆愷
林俊宏
陳廷翔
施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167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109年度偵字第30168號、109年度偵字第30169號、109年度偵字第31220號),暨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85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35號),嗣被告等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連鴻恩等涉犯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