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高孟伶、汪嘉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高孟伶 被 告 汪嘉莉 李威霆 朱思嚴 facebook柴犬聯盟社團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被 告 台北世貿中心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7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