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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姚念慈

抗 告人即

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就該署110年度他字第3733號、第4073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遭本院於110年6月2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不得抗告。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駁回裁定卻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月8日駁回(下稱駁回裁定)。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 (下稱第二次駁回裁定)。第二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1年6月8日駁回(下稱第三次駁回裁定)。第三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2年7月12日駁回(下稱第四次駁回裁定)。第四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3年2月17日駁回(下稱第五次駁回裁定)。第五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⑹),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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