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銓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王志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