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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余銘軒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銓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王志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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