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修瑜
- 選任辯護人
- 鍾佩潔律師
鍾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修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修瑜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