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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110年度訴字第46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胡宗淦林幸怡程欣儀

110年度訴字第545號

110年度訴字第577號

110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陳啟弘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被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何子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律師
被告
歐佳怡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被告
陳岱伶
選任辯護人
徐子評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廖仁甫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被告
王陽明
被告
莊正胤
被告
阮采羚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雷玉暐
選任辯護人
楊晴文律師

呂理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483號、第25207號、第28033號、第28034號、第28667號、第29806號、110年度偵字第249號、第3094號、第410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295號、第8260號、第8262號、第8263號、第19905號及第2564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欄位,應更正為如附表各編號「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處分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或附表 判決頁數、行數或編號、欄位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一 案由欄 第2頁第1行後段至第5行前段  109年度偵字第29483號、第25207號 、第28033號、第28034號、第28667號、第29806號、110年度偵字第249號、第3094號、第4103號、第33897號、112年度偵字第34825號、第348 26、第34827號及第34828號  109年度偵字第29483號、第25207號 、第28033號、第28034號、第28667號、第29806號、110年度偵字第249 號、第3094號、第4103號 二 理由欄 第55頁第1行  如附表五編號4 、6 、8 至10、15至18、21至23、26、30 如附表五編號4 、6 、8 至10、13 、15至18、21至23、26、30 三 附表五 編號68「偵查機關」欄  士林地檢署 新北地檢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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