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 原告
- 誠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峰
- 訴訟代理人
- 龔新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湘捷律師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曾禎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宜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何凱律師
- 被告
- 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誠一
- 被告
- 林勇任
葉美麗
方永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勇任、葉美麗、方永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