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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承學林承歆趙耘寧

原告
誠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峰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湘捷律師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宜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何凱律師
被告
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誠一
被告
林勇任

葉美麗

方永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勇任、葉美麗、方永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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