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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吳承學林承歆趙耘寧
  • 法定代理人
    鄭清峰、張心悌、村上誠一

  • 原告
    誠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告
    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勇任葉美麗方永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誠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峰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黃湘捷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侯宜諮律師 陳何凱律師 被 告 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誠一 被 告 林勇任 葉美麗 方永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勇任、葉美麗、方永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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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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