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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吳承學趙耘寧廖晉賦
  •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 原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璧舟王元邦高銘仁梁淑滿柯志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彭楚云律師 被 告 蔡璧舟 王元邦 高銘仁 梁淑滿 柯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蔡璧舟、王元邦、高銘仁、梁淑滿及柯志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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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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