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彭楚云律師 被 告 蔡璧舟 王元邦 高銘仁 梁淑滿 柯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蔡璧舟、王元邦、高銘仁、梁淑滿及柯志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