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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吳承學趙耘寧廖晉賦

原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楚云律師
被告
蔡璧舟

王元邦

高銘仁

梁淑滿

柯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蔡璧舟、王元邦、高銘仁、梁淑滿及柯志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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