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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楊世賢

原告
香港商日立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偉儀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以晨律師
被告
宋政勛
被告
蔡百鍾
被告
林伶黛
被告
李澄俐
被告
艾博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張寶燕
被告
吳祚綏

何子荍

王雅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3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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