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李秋麗
- 被告
- 許建暉(原名許思為)
高筱華
王景毅
連紀暘
莊心鳳(原名莊宝穎、莊鳳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莊雅雯
唐金鳳
呂政宏
黃麗珠
王興橋
黃瑞琴
黃賢德(原名黃賢鍊)
潘芓岑(原名潘芳琳、潘素瓊)
蔡淑合
陳淑惠
王美月
邵欽源
鍾靖汝
彭曉彤
杜紋瑋
楊芊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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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