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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宋雲淳范雅涵魏小嵐

原告
李宥閎
原告
楊蕙溱
被告
周開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魏小嵐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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