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第2頁第9行至第10行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 原判決第5頁第17行 四、按犯罪所得 三、按犯罪所得 原判決第5頁第25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原判決第5頁第27行 六、如不服本判決 五、如不服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