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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星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第2頁第9行至第10行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 原判決第5頁第17行 四、按犯罪所得 三、按犯罪所得 原判決第5頁第25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原判決第5頁第27行 六、如不服本判決 五、如不服本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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