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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2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立昌

陳禾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200號、110年度偵字第23504號、110年度偵字第24626號、110年度偵字第24774號、110年度偵字第25529號、110年度偵字第26514號、110年度偵字第27245號、110年度偵字第27316號、110年度偵字第27841號、110年度偵字第28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8915號、110年度偵字第29288號、110年度偵字第29781號、110年度偵字第29984號、110年度偵字第32832號、110年度偵字第33054號、110年度偵字第35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立昌、陳禾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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