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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記弘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惠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2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惠民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惠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破壞他人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普通,兼衡酌被告本案犯罪目的、手段、侵害法益非鉅等一切情狀,量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所竊取之機車1台,應為其犯罪所得,然已發還被害人,有被害人筆錄可參(偵卷第6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記弘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2307號
  被   告 王惠民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惠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6月17日18時許
    ,在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與東園街73巷口,見洪定宇所有並
    停於路旁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上鎖,竟基於竊盜
    犯意,徒手竊取該部機車,得手後供己作為平日交通代步工
    具。嗣洪定宇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後報警,經警方調閱現場周
    邊監視器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定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惠民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洪定宇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監視器照片黏貼表
    2紙、現場監視器暨臨檢錄影翻拍照片共9張、110報案紀錄
    單、員警工作紀錄簿、尋獲地點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尋獲贓車登記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等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王惠民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徐名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韋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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