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2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凱傑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高郁翔
被告
陳冠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冠宇犯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郁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郁翔因被告陳冠宇犯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涉嫌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110刑保字第64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而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其後聲請人依被告之居所傳喚被告,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嗣經檢察官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並依具保人執行羈押之法務部○○○○○○○○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經具保人簽收,惟具保人亦未促請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及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件為憑。此外,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其等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2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