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念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700、29860、37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念祖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呂念祖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其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17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執酉字第4775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