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 原告
- 張舒茗
- 被告
- 許洵文(歿)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原99年度金訴字第28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許洵文已死亡,刑事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