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5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立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17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一0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