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立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17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一0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52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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