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立昌
陳禾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200號、110年度偵字第23504號、110年度偵字第24626號、110年度偵字第24774號、110年度偵字第25529號、110年度偵字第26514號、110年度偵字第27245號、110年度偵字第27316號、110年度偵字第27841號、110年度偵字第28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8915號、110年度偵字第29288號、110年度偵字第29781號、110年度偵字第29984號、110年度偵字第32832號、110年度偵字第33054號、110年度偵字第35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立昌、陳禾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