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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違反民用航空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語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語婷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民用航空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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