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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0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洪英花謝欣宓賴鵬年

原告
黃怡華
被告
林萬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