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鄭秀越
- 被告
- 林韋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韋豪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鄭秀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97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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