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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蕭淳尹

第1060號

第1097號

第12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政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附表所示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附註 1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詹博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1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詹博皓,佯稱:因帳號誤設為黃金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詹博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 2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國晉) 董政弘 111年6月11日之下午 3時58分、 3時59分、 3時59分、 4時0分、 4時1分、 4時1分、 4時2分、 4時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士院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 1萬9,123元      2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游佳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游佳穎,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游佳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  4萬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維哲) 董政弘 000年0月00日下午 5時15分、 5時16分、 5時17分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之追加起訴書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 7萬6,123 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 6時17分、 6時17分、 6時18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3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林持平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6分許,假冒YAHOO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持平,佯稱:因訂單、會員資格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持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 3萬4,001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子賢)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4時46分、 4時47分、 4時48分、 4時49分、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1分、 4時5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 2萬9,95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1分 1萬3,985元      4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徐國郡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假冒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徐國郡,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徐國郡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 2萬9,066元  董政弘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5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孫銘甫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孫銘甫,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有一筆款項需處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孫銘甫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4分 2萬9,986元 合作金庫(006)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芃卉) 董政弘 000年0月00日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7時4分、 7時5分、 7時7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9千元 (與附表四之二編號1之被害人黃淇瑋及編號2之被害人陳湘寧匯入之款項一併提領)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 2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 2萬9,98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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