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7號
第1060號
第1097號
第12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政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5990號、第26361號、第29861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號、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第29292號、第29776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本院就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就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董政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112年11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就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附註 1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詹博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1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詹博皓,佯稱:因帳號誤設為黃金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詹博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 2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國晉) 董政弘 111年6月11日之下午 3時58分、 3時59分、 3時59分、 4時0分、 4時1分、 4時1分、 4時2分、 4時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士院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 1萬9,123元 2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游佳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游佳穎,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游佳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 4萬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維哲) 董政弘 000年0月00日下午 5時15分、 5時16分、 5時17分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之追加起訴書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 7萬6,123 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 6時17分、 6時17分、 6時18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3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林持平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6分許,假冒YAHOO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持平,佯稱:因訂單、會員資格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持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 3萬4,001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子賢)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4時46分、 4時47分、 4時48分、 4時49分、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1分、 4時5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 2萬9,95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1分 1萬3,985元 4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徐國郡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假冒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徐國郡,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徐國郡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 2萬9,066元 董政弘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5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孫銘甫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孫銘甫,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有一筆款項需處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孫銘甫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4分 2萬9,986元 合作金庫(006)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芃卉) 董政弘 000年0月00日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7時4分、 7時5分、 7時7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9千元 (與附表四之二編號1之被害人黃淇瑋及編號2之被害人陳湘寧匯入之款項一併提領)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 2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 2萬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