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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秋宜王令冠曾正龍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杰
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林明杰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將其羈押。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坦承犯行,犯嫌重大,且被告於案發後立即潛逃中國大陸地區數年,嗣因另犯他案經執行後始遭遣返,是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因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分別於111年4月6日、6月23日、8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月。現本案雖已於111年9月8日宣判,被告提起上訴,然迄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而被告羈押期間又將屆至,因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本案上訴後之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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