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明杰
- 選任辯護人
- 賴勇全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林明杰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將其羈押。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坦承犯行,犯嫌重大,且被告於案發後立即潛逃中國大陸地區數年,嗣因另犯他案經執行後始遭遣返,是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因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分別於111年4月6日、6月23日、8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月。現本案雖已於111年9月8日宣判,被告提起上訴,然迄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而被告羈押期間又將屆至,因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本案上訴後之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