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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楊世賢

原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品諭律師
被告
羅振傑

劉俊明

蔡百鍾

林伶黛

李澄俐

姜繼宗

魏力弘(原名魏大洋)

吳文碩(倪燕菁之繼承人)

吳芷萱(倪燕菁之繼承人)

吳育葶(倪燕菁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3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倪燕菁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死亡,業據原告聲明其繼承人吳文碩、吳芷萱、吳育葶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吳基發部分業與原告達成調解而不再請求,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本院卷第139至140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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