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楊世賢
- 法定代理人孫弘
- 原告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振傑、劉俊明、蔡百鍾、林伶黛、李澄俐、姜繼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宋品諭律師 被 告 羅振傑 劉俊明 蔡百鍾 林伶黛 李澄俐 姜繼宗 魏力弘(原名魏大洋) 吳文碩(倪燕菁之繼承人) 吳芷萱(倪燕菁之繼承人) 吳育葶(倪燕菁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3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倪燕菁於民國111年12 月2日死亡,業據原告聲明其繼承人吳文碩、吳芷萱、吳育葶承 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吳基發部分業與原告達成調解而不再請求,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本院卷第139 至140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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