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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胡宗淦林幸怡郭嘉

原告
張舒茗
被告
許洵文(歿)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原99年度金訴字第28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許洵文已死亡,刑事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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