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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倪霈棻

原告
吳貞儀
被告
陳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2639號、第26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因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639號、第264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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