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
- 原告
- 吳貞儀
- 被告
- 陳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2639號、第26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因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639號、第264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