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黃秀珍
- 訴訟代理人
- 黃炳梁
- 被告
- 廖朝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朝朋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秀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1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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