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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30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謝欣宓

原告
陳俊皓
被告
顏呈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顏呈翰被訴對原告陳俊皓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時,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3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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