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30號
- 原告
- 陳俊皓
- 被告
- 顏呈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顏呈翰被訴對原告陳俊皓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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