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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歐陽儀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少訴字第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854號、112年度執助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5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陳威任住所在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是其最後住所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合先敘明。

㈡又受刑人前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未遂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以108年度少訴字第1號(下稱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該案於108年6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8年6月28日至112年6月27日等節,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少執保助字第1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各1份存卷可考。

㈢上開前案確定後,經士林地檢署囑託臺北地檢署囑託本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受刑人於112年3月7日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後,固自述「即將往赴臺南工作,後續將陳報其臺南居所地址」,惟嗣旋即失聯、手機呈空號,少年保護官遂委由受刑人之母代為聯繫,而經受刑人於112年3月25日、28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母表示「暫住臺南的老爺行旅,仍在物色租屋處」云云。實則,受刑人早已於112年3月10日出境前往廈門,並非如其所聲稱同年月25日仍在臺南,少年保護官於112年4月25日發函諭命受刑人表示意見,僅由受刑人之母電聯少年保護官詢問可否視訊報到,並代為出具受刑人112年5月2日所書寫之字條略載「受刑人因在大陸工作關係及考量來回費用,故無法當面報到,祈能將4月起至6月27日期間改為書面或視訊報到」等語,復提出福州昊順船舶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證明1紙為憑;然經少年保護官將報到時間延至112年5月4日,屆期仍未見受刑人返國履行,迄今(112年6月7日)仍滯留海外未歸等節,有本院111年度觀刑執(緩)字第1號保護管束卷宗中所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少執保助字第1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本院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綜合報告、LINE對話截圖、入出境查詢、少保官112年4月25日通知書、電話訪談紀錄表、受刑人112年5月2日手寫字條照片、福州昊順船舶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證明、本院卷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

㈣由上揭脈絡,顯見受刑人斯時確無在監在押,其既明知自己將前往大陸福州工作,原本大可至本院向少年保護官報到、請求少年保護官許可其離開受保護管束地、請求檢察官核准其離開10日以上之聲請,詎其卻捨此不為,即逕於112年3月10日搭機出境,直至同年3月25日、28日猶諉稱自己身在臺南,迭經少年保護官催促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未入境。是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無著,仍未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依期報到,亦已出境,而未能遵守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且離開保護管束地在10日以上,未經檢察官核准乙節,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及第5款等情形。

㈤況受刑人獲判緩刑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未遂之涉犯情節、個人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及其於緩刑期間之上述表現,堪認原宣告緩刑對受刑人言,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5款、第74條之3第1項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