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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98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歐陽儀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啟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關於上訴期間即「…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2981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關於上訴期間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8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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