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9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啟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關於上訴期間即「…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2981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關於上訴期間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