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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0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蔡宗儒

聲明異議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2年度他字第7927、9042、9240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簽結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民國112年11月15日「聲請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2年度他字第7927、9042、9240號被告周慶雲、「儲康寧」等人案件,於112年11月13日所為簽結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有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異議狀附卷可稽。然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者,方得提起,但本件聲請人卻係對檢察官所為之簽結處分聲明不服,此顯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行為,所為聲明異議,顯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0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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