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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馮昌偉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家旺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有誤寫之情形,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原判決附表編號1「品名、數量」欄 IPHONE X 行動電話1支 IPHONE 8 PLUS行動電話1支 原判決附表編號1「備註」欄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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