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古鎮華律師
- 被告
- 王冠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周訓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周訓財業經本院發布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6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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