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陳賢容
- 被告
- 林琮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